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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就业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文化程度和掌握技能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所能从事的职业。
(三)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工资。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四)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五)劳动者享有获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七)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八)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都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其中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乡镇、村办企业。 但是,对已经申请破产的企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的企业及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即将被兼并的企业可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问题试行意见》(沪劳关发<1995>74号)的规定,暂缓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部劳动者。
下列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也属于劳动合同签订范围:
(一)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二)经司法鉴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三)依法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保留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如下岗待工人员、企业内提前退休人员、劳务输出人员、留职停薪人员、按规定申请出国探亲人员、带薪上学人员、患严重疾病而休假人员、外借人员以及按沪府办发[1996]66号文规定,在批准其服兵役的同时,又安排进企业的人员等。
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行为来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双方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而且有利于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它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
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第6条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具体劳动标准的约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二是关于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包括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集体合同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约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就上述各项内容签订集体合同;也可就某一个或几个内容签订集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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