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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以上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