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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就世界范围看,不过八九十年的历史,在我国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无论是奴隶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不少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甚至还有一些单行法规。但它们充其量也只是广义经济法的某种历史形态。它们既不是现代的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现代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继而发展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法理所当然地应发生在资本主义矛盾最集中最激化的地方。一般都认为它最早产生于德国,时间大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法经历了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战备经济法"("经济统制法"),30年代的"危机对策法",以及二次世界大战后"复兴经济法"几个阶段。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实体在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比如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规划等等。
(二)经营协调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这一概念与经济协作关系概念不同,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调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如企业间的合并、兼并),经济协作关系(联营中的合同型联营)和经济竞争关系。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四)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二是指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体现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应有的阶级性。我们所述的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首先,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包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环节和部门。其次,在调整方法上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乃至刑事的调整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