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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约定维修条款,应当由谁负责维修房屋,出租人拒不维修承租人怎么处理?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由对维修义务未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220条之规定,房屋租赁过程中的维修义务,一般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出租人拒不维修,而出租人为了居住不得不进行维修,为此支付了一定的维修费用,对于这笔费用的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所以出租人拒不维修房屋的,在承租人维修之后可向出租人索要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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