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课程背景 |
|
| |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出台,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对现行《劳动法》及地方劳动立法的很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它依照其立法精神,必将促使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上,我们的企业经理人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掌握更高的管理技术、面临更多的人事风险。所有风险形成的原因,是企业传统的人事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之间的差距所造成的。
为了帮助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正确的理解与应用,提高实际工作中灵活应用新法的能力,改变以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思想,构建新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以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本次会议特邀请资深劳动法专家亲临授课现场为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释疑解惑,从而提升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
| |
 |
参加对象 |
| |
| 企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人事经理、负责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士以及企业高层经理等 |
| |
 |
课程收益 |
| |
1、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现行操作提出的新要求
2、帮助企业了解人力资源管理将会遇到的困惑和难题;
3、深刻理解新劳动法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影响;
4、掌握如何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帮助企业在新法制环境下及时调整管理思路,维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 |
 |
课程预告 |
| |
第一章 新旧劳动合同法的区别总结
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
变化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变化6、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变化7、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变化8、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
变化9、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变化10、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
变化11、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
变化12、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变化13、没有工会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不能以简单的职工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变化14、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
变化15、强化执法细则。
变化16、明确合理的新旧《劳动(合同)法》过渡期规定 |
| |
 |
讲座现场照片 |
|
|
 |
讲座安排 |
| |
时间:2007年11月16日下午2:30-6:00
地点: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文化路90号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学楼一楼北侧103室[省实验中学对面])
公交车路线:6、28、K28、209、83、86、88、72、211、T5、T6、K906、42、17路到俭学街站下车即到
开车代表请将车直接开至政法院校院内停车场!
报名电话:0371-63691800
报名传真:0371-63691801
联系人:栾先生 张小姐 |
| 企业报名回执单下载>> |
| |
 |
活动主办 |
 |
第二期协办 |
 |
主讲律师 |
 |
互动律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