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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在中国公安刑侦总队要求立案,按照中国的法律予以追究刑事罪?
悬赏分:0 - 提问时间:2008-6-23 10:55:27

    我女儿邓莺2001年4月与美籍华人蔡耀华相识相爱,2003年5月10日离家赴美,可她在美国仅仅生活了45天就被残酷地杀害了。(2003年蔡耀华杀妻案轰动整个美国,目前网上仍可搜索到许多有关报道)
    2003年6月25日,据蔡耀华自述:下午5点下班回家看到邓莺在家,他就埋头上网,等到8点还不见邓莺叫他吃饭,于是他就自己到厨房做饭吃,9点多他报警妻子失踪。警察勘察现场时发现邓莺溺毙于自己后花园的游泳池内,尸体被泳池盖掩盖住,经尸检发现邓莺身上有39处伤,肋骨断裂,指甲翻断,蔡耀华小手指骨折,背上有被抓伤痕,家中有血迹,她们之间有明显搏斗过的痕迹,家中有毁灭证据的迹象。况且邓莺到美国才45天,她举目无亲没有朋友,她不会开车不懂英语,邓莺遇害前与蔡耀华的关系相当紧张,而且她是在蔡耀华在家的情况下死亡的,因此警方认定蔡耀华是重大嫌疑犯,所以当即将蔡耀华逮捕归案,并将他整整监禁了三年不得保释,2006年5月由于陪审团成员的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导致案子流审,对于这样的裁决驻美中领馆与检察官都不服,表示本着对受害者家属的负责与公正,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法院同意决定重审,最后苦于案发现场已经被被告卖掉,无法再找到新的证据,去年年底检察官只能无奈地宣布撤诉,这一宣布就意味着我们这个冤案成了永久的悬案,杀人犯不用得到惩罚即可变成自由身,而我女儿的冤魂却永远得不到安息,我们有冤在美国永远无处审诉。
    痛失爱女让我们尝尽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几年来我的眼泪已经哭干,男人由于不善于流泪不善于倾诉不善于发泄,我先生终日忧忧寡欢最终忧郁成疾患上了结肠癌,于今年3月7日他带着憎恨和遗憾离开了这个无情的人世,原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变得家破人亡人财两空,可是灭绝人性的蔡耀华还不放过我,他杀了人不思悔改还想将我赶尽杀绝,竟然跑到上海把我告上法庭要求继承邓莺的遗产。  
美国的法律对我太不公平,中国人在美国被杀害就像被踩死一个蚂蚁一样,我女儿惨死在异国他乡得不到美国法律美国政府的保护,就这样不了了之不用给个交代。
    我常在媒体看到有关中国人在国外被侵权的报道,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启动外交保护手段,使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对人权的关怀。
    我咨询过律师,得知我国刑法规定了保护管辖原则,即:中国国家和国人在外国受到刑事不法侵害时,国家司法机关有刑事管辖权,而我女儿身份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美国被残忍杀害,是属于重罪,理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同时根据国际法有关外交保护规定,我女儿的案件在美国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国家有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力。而作为一名被害人的母亲、一名普通的老百姓,我的力量是如此薄弱,只有恳请能得到国家政府的重视,希望得到国家机关的帮助,所以我强烈请求公安刑侦部门为我立案侦查,我相信中国政府一定会为中国公民伸张正义,我相信中国政府一定会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在中国我的案子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提问者:兰花草 - 小学生 一级
最佳答案
我国刑法明确有规定:“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属地管辖权规定。但还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是属人管辖的规定!“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普遍管辖的规定。所以,根据后两个规定,就你所说的案件,如果有理由,符合上述规定完全可以向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的。即你说的可以向中国公安刑侦部门反映,请求立案的。且刑法还规定:“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公安还有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的规定的。努力吧。请参考。  
回答者: 黄高伟律师 2008-6-23 15:44:26
共 4 条
其他答复
我国刑法明确有规定:“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属地管辖权规定。但还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是属人管辖的规定!“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普遍管辖的规定。所以,根据后几个规定,就你所说的案件,如果有理由,符合上述规定完全可以向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的。即你说的可以向中国公安刑侦部门反映,请求立案的。且刑法还规定:“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公安还有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的规定的。努力吧。请参考。 
回答者: 黄高伟律师  2008-6-23 15:45:26

完全支持上述的意见。
回答者: 高晓军律师  2008-6-23 22:35:13

美国已经撤诉,不可能在国内立案。
回答者: - 小学生 一级 2008-7-2 15:42:44

美国已经撤诉,表明无证据或不存在犯罪事实,国内公安如何调查?所以不可能在国内立案。
回答者: - 小学生 一级 2008-7-2 15:43:17
我来回答:我是否可以在中国公安刑侦总队要求立案,按照中国的法律予以追究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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